重庆现浇-装修价款前后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

编辑:admin 日期:2020-09-09 09:26 / 人气:

装修价款前后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?很多朋友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,今天重庆现浇的小编来给大家聊聊这方面的话题

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纠纷:双方家庭装修合同装修价款结算前后有不同约定:一是约定总价为人民币58208元,一般情况下,在工程未变更的情况下,竣工结算增减不超过总价的5%。合同签订后,施工内容,材料发生变更的,应按实计相应工程款。后来,手写部分约定,所有工程按实价结算,竣工结算总价允许在总价(预算价)的5%以上增减。
 
法院认为,在合同前后发生和解标准冲突的情况下,合同后的手写协议具有优先效力,即双方之间的装修价格应按实际价格结算,附在合同上的项目预算报表仅具有参考意义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业主根据自己对合同的理解,要求按照工程预算报表中的报价严格执行,这实际上违反了合同协议。
 
合同法"第275条规定,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范围、施工期限、中间建设项目的开始和完成时间、工程质量、项目成本、技术材料交付时间、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、分配和结算、竣工验收、质量保证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以及双方的合作。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,和解条款作为装饰合同的必要条款,是合同双方确定装修价格和结算的基础,双方应在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和解条款。
 
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表示意志的含义,应当按照所用的词语和句子,结合有关规定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。根据该条款的精神,在理解合同条款时,除了解释合同本身的含义外,往往需要将合同的每一条款解释为一个统一的整体,以确定该条款的正确含义,并实现行为者表达意向的真正目的。
 
合同法"第四十一条规定,对正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的解释。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采用非格式条款。因此,在同一合同中,如果同一事项既有印刷条款,也有手写条款,而且这些条款相互矛盾,则应认为手写条款是在形成后形成的,应作为优先事项加以适用"。
 
因此,业主在签订合同时,应重点审查手写部分,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 
(作者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助理法官,由"法治日报"全媒体记者蒲晓蕾整理)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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